論戒牒的效力問題
按,戒牒即是受戒證明書。中國古代由於免除出家人的地稅徭役,因此由政府發給度牒作為身分證明。由於度牒有避役的用途,所以政府也往往有出賣度牒以充國庫的情形。因此所謂「牒」云云,是政府給予出家人的身分證明,是政治制而非佛制。而今民主時代,政府在法律上並不給予宗教師任何特權,出家人在法律上等同一切國民,在這個情況下,戒牒、度牒就不應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效能,否則即是政府對宗教徒的歧視和特別管束,也是干涉宗教自由的行為。 據我們向內政部宗教科查詢的結果,政府現在對於僧籍的認同問題並無意插手。因此,戒牒,即受戒證明書,在今天只有宗教上的效力而無法律上的效力。亦即只要合乎佛教的教規,能獲得信眾的承認即可。而依據佛教的戒律,只要有三師七證,任何寺廟應該都有權傳授具足戒,這與什麼人民團體是沒有任何關係的。 想想其他宗教的情形,天主教任命主教、神父、修女,基督教安立牧師,難道不是只要合乎該教的教規就好了?因此我們認為,任何寺廟只要合乎佛制,不管是獨力傳戒或聯合其他寺廟共辦傳戒,他們發的戒牒是沒有人能否定其效力的。 (本文原發表於《現代禪月刊》第16期〈社論〉1991年3月1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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